法律声明 - Barbier 先生
1. 法律信息
根据2004年6月21日第2004-575号数字经济信心法第6条III-1的规定,我们通知您:
• 本网站归以下公司所有:Monsieur Barbier SAS,简化股份公司 (SAS),资本为 62,500 欧元,
总部:10 rue du Colisée, 75008 巴黎, 法国
贸易和公司注册登记号:797 460 235 RCS Paris
社区内增值税号:FR 71797460235
电子邮件:contact@monsieurbarbier.com
• 本网站的出版总监是Ganaël Bascoul 先生,担任常务董事。 ganael@monsieurbarbier.com
• 本网站的设计、创建、编辑、运营以及直接和永久存储均由上述公司 Monsieur Barbier SAS 负责。该网站的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该网站的网络开发人员,地址如下:contact@galadrim.fr
• 该站点的主机是:OVH
2. 个人数据的保护
根据经修订的 1978 年 1 月 6 日第 78-17 号法律有关数据处理、文件和自由的规定,从本网站进行的个人数据自动处理已成为向国家税务总局声明的主题。信息技术和自由委员会 (CNIL),电话号码 17 22 370。
负责处理个人数据的人是 Monsieur Barbier SAS 公司。
特别通知用户,根据 1978 年 1 月 6 日修订的第 78-17 号法律第 32 条,有关数据处理、文件和自由的规定,用户可能需要在网站上交流的所有信息,将专门供本网站的运营商和/或其所属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公司用于行政管理目的(评估网站的运营和用户需求)、促销和商业目的。该个人信息不会转售或传达给第三方,本网站运营商所属集团公司和 Monsieur Barbier SAS 使用的服务提供商除外。
在适用的情况下,用户个人数据的接收者是 Monsieur Barbier SAS 的支付方式或支付安全提供商、交付提供商和商业合作伙伴。如果法律有要求,则在传输任何数据之前会获得用户的同意或为用户提供拒绝的可能性。
如果用户选择订阅买家保护,则有关用户的个人数据将被传输至 Trusted Shops 公司。更多详情请参阅 Trusted Shops 个人数据保护政策 (www.trustedshops.fr/marchands/mentions-legales.html)。
在下列情况下,用户可以反对这种信息传输。用户有权通过写信给地址如下的网站运营商来访问、修改、更正和删除与其相关的数据:Monsieur Barbier SAS, 10 rue du Colisée, 75008 Paris, France contact@monsieurbarbier.com
本网站的用户必须遵守 1978 年 1 月 6 日修订的第 78-17 号法律有关数据处理、文件和自由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受到刑事制裁。对于他们访问的个人信息,他们尤其必须避免任何收集、任何滥用,以及一般而言,避免任何可能损害个人隐私或声誉的行为。
3. COOKIES
用户被告知,在他访问网站期间,cookie 可能会自动安装在他的浏览器软件上。 Cookie 是一种不会识别用户身份的元素,但用于记录与用户在网站上的导航相关的信息,以便允许或促进在网站上的导航。使用 Cookie(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第三方的)对于网站的运营来说并非必需,需要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用户可以通过适当配置其连接设备来表示同意或反对使用cookie。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软件的设置停用此 cookie。为此,请参阅您的浏览器的用户指南。在上述条件下,用户有权访问、更正或删除通过 cookie 传送的个人数据。
4.本网站发布的信息
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本网站的运营者不能保证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因此,用户承认对使用这些信息负有全部责任。本网站的运营商尽力确保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性,并保留随时更正内容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本网站的运营商对本网站上提供的信息的任何不精确、不准确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的运营商对“第三方的欺诈性入侵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修改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以及更普遍的由于任何人访问网站或无法访问网站以及使用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无论原因、起源、性质或后果如何网站的名称和/或直接或间接来自网站的任何信息的信用。
5. 智慧产权和工业产权
“Monsieur Barbier”品牌、本网站运营商的其他品牌、其集团内的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本网站上出现的徽标均为注册商标(无论是否为半形象)。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L. 713-2 条的规定,未经网站运营商明确授权,禁止全部或部分复制从网站元素制作的这些品牌或徽标。网站的总体结构以及软件、文本、动画或非动画图像、声音、专有技术和所有其他构成网站的元素均为网站运营商的专有财产。未经网站运营商明确授权,禁止任何公司复制或全部或部分展示本网站,否则将构成犯罪行为,将受到《知识产权法典》第 L.335-2 条及以下条款的处罚。 。这同样适用于通过任何艺术或过程对本网站进行的翻译、改编、改造或安排。这同样适用于本网站上出现的数据库(如适用),这些数据库受 1998 年 7 月 1 日法律规定的保护,该法律将 1996 年 3 月 11 日欧洲指令转换为知识产权代码,涉及以下内容的法律保护:数据库。因此,任何复制或提取均由用户负责。